气体检测仪的标定参考如下:
1、根据燃气检测仪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燃气检测仪),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4、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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